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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生产审批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生产审批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桂政发[2003]1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生产审批办公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生产
             审批办公会议制度

  为提高我区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实现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2002年1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的要求,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生产审批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制度。
  一、会议组成人员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席(主持会议)、副秘书长。
  (二)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监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三)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名单见附件)。
  二、会议的任务
  (一)研究决定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生产的地下开采矿山(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开办有关事项。
  (二)研究决定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恢复生产的地下开采矿山(包括煤矿、非煤矿山)恢复生产有关事项。
  三、会议的时间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时间由自治区领导确定。
  四、审批程序
  (一)地下开采矿山的开办或恢复生产,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乡(镇)、县(市、区)、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逐级验收合格,并由验收人员及同级政府负责人签字后报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权威专家进行隐患排查确认和验收,在专家组验收的基础上,由自治区安监局鉴证,自治区经贸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正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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