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认定资格的报批
(一)认定资格由省外国专家局审批,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对象是全省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认定资格的程序是:详细填写陕西省外国专家局印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本单位赴国(境)外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经主管厅局同意,加盖厅局公章后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批。
(三)社会团体在呈报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本组织的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件(复印件);事业单位须同时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四)认定资格申请经省外国专家局批准后,颁发省级资格认定证书,其派遣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四、获得资格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省外国专家局制定的出国培训规定,从事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在具体实施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0]4号及国引办字[1990]5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必须认真执行中央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外外管函[2000]426号)文件的规定,在本系统内组织、选拔、派遣团组和人员。
(三)赴国(境)外培训目的要明确,内容要具体。要严格遵循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按政治、业务、外语、身体等方面的条件认真选拔出国培训人员。
(四)培训人员出国前,要按有关规定搞好预培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培训人员的管理工作;要搞好培训成果的跟踪与推广工作。
(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国收费不能超过国家标准。
(六)每年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本单位派遣赴国(境)外培训工作的情况报告,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五、积极扶持获得资格的单位
(一)适时向国外有关政府部门或企业、民间机构推荐被认定资格的单位,同时不定期公布取得资格单位的名单。
(二)可优先利用省外国专家局开辟的国(境)外培训渠道。
(三)可优先参加省外国专家局举行的有关活动。
(四)可优先得到赴国(境)外培训工作方面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六、资格的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