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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国专家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国专家局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
 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116号 2002年12月2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外国专家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派遣团组和
           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
                (省外国专家局)

  为了使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能在政府间和民间有计划、有组织地沿着健康的轨道顺利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对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外专发[1993]161号),以及国家外专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3]204号),陕西省外专局将对省级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进行认定。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资格认定的范围
  专门从国内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管理部门中选派各类业务人员到国(境)外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学习科学技术、生产技术、经济管理以及其他业务知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申请资格认定须具备的条件
  (一)事业单位必须有明确的业务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必须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的培训工作。
  (三)从事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在三年以上,派遣赴国(境)外人员的数量已达到一定规模,未出现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所派人员在国(境)外期间未因管理工作失误而出现重大问题,并在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
  (四)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能与国家和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相结合,不以营利为目的。
  (五)有管理国(境)外培训人员的经验和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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