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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规范行政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对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要独立负责地处理,不应向政府行文请求批转或转发。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不得自行其是。各级政府部门和政府的非常设机构,未经本级政府或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不得越权向下一级政府发文。
  (二)省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的,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由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省政府领导同志。
  (三)各市、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请示”应一文一事,及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复,紧急事项,即收即办。
  (四)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省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如果召开协调会议,协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出席,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席由部门其他领导同志出席的,应将协调情况及时向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经协调仍不能达到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有关部门的具体意见和理据,作为附件,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省政府。
  三、认真规范公文格式、正确使用公文文种
  (一)新办法规定行政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省政府办公厅已于2001年6月1日起实行。各市、各部门要从2003年3月1日起全部采用A4型公文纸。要严格按照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和省政府行政公文格式(样式)的规定印制各类行政公文,严格区分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格式。发文机关标识(即“红头”)使用小标宋体字,红色色泽要达到国标的有关规定,在其下方的红线平直贯通,中间不得附加五角星等符号。
  (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是行政机关的主要文种之一,与使用其他主要文种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同一级别的行政机关之间不应使用“请示”、“报告”。
  (三)要严格发文字号管理,规范、统一机关代字,并由部门办公室统一管理发文字号,统一编号登记。
  各部门除办公厅(室)外,内设机构不得直接接收本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的正式公文,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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