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下岗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114号 2002年12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财政部关于
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的精神,省财政厅、物价局制定了《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布免征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要督促本系统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财政部关于
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费用。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