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标本兼治,整治与提高相结合。各级政府要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调整产业结构,限期淘汰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引导各类中小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各级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审批等主管部门,要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会同卫生部门对拟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评价、审核、验收等工作落到实处。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切实贯彻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坚持以预防为主,严把源头关。对现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采用隔离式操作、密闭和机械排风等技术,加快技术改造。对存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三合一”(生产车间、仓库、生活三合一)生产作坊要坚决关闭。对职业卫生条件达不到国家要求的企业要停业整顿,整改合格后,方可开业。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新建项目,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特别要防止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转移的倾向。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胶粘剂源头监管,整顿和规范胶粘剂生产经营市场秩序。
(五)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推广适宜防护技术。各地要加强对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的技术指导,不断总结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治理经验,提供职业卫生防护技术指南,推广适宜技术;提出有利于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产业调整政策;摸清并公布目前市场上常用胶粘剂中有毒有害成份的种类和含量,指导督促企业加快整改工作。
五、增加投入,加强监督执法机构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快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进程,提高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要按照李岚清副总理在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从2003年起,省、市、县财政都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用以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等,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能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各地还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并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确保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市、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