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113号 2002年12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及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我省从今年5月至8月对全省制鞋、箱包等行业违法使用苯及其化合物进行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进行安排部署
各级政府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今年6月6日召开的全国及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地要针对本地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危害严重的行业、地区,既要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又要标本兼治,注重整治实效。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作出安排部署,建立并落实严格、有效的管理措施,切实抓好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面开展集中整治
目前,全省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全面集中整治阶段,各地要在基本摸清本地有毒有害作业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对于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工作不扎实的市、县及第二阶段自查自纠不彻底的企业单位,要进行认真的补课和查漏补缺,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各市、县要结合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的开展,对本市、县有职业危害的企业督促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工作,并按照卫生部《
关于对制鞋等行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95号)要求,组织对有职业危害行业企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在集中整治阶段,各地要突出重点,加大对非法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企业、危害严重的小作坊式生产企业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坚决关、停、处理一批危害严重的违法企业。对职业病危害特别严重又无法治理、限期未治理或限期达不到治理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作业或关闭。各级政府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存在重大职业病隐患而又不及时排除的企业,要坚决一查到底,并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