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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抢险救灾通信电话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抢险
 救灾通信电话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111号 2002年12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拟定的《陕西省抢险救灾通信电话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严格执行。

           陕西省抢险救灾通信电话使用管理办法
       (省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今年我省陕南、陕北遭受严重暴雨洪水灾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纷纷支援我省抗灾救灾工作。为了保障抗灾救灾指挥通讯畅通,在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省人民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分别向各市、县、区和部分重点乡镇配发了抢险救灾通信电话。为了加强对抢险救灾通信电话的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通信联络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一、抢险救灾通信电话包括省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市、县、区和重点乡镇配发的卫星电话、移动电话。
  二、抢险救灾通信电话的使用管理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定期检查维护,认真妥善保管,保证设备性能良好,满足应急使用需要。
  三、抢险救灾通信电话要实行专管专用。各使用单位要明确管理责任人员,制定使用细则,落实管理责任。使用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使用方法,维护好设备,定期检查通话状况和充电,及时清缴通话话费。使用管理人员外出时,要暂时移交给能够熟练使用的其它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分工变动时,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保证在任何紧急情况下都能正常使用和通话联络。
  四、抢险救灾通信电话只能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使用。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在通讯正常的情况下,一般不使用卫星电话。在灾害发生和抢险救灾期间确需使用的,也要节制使用。
  五、抢险救灾通信电话在汛期、灾害易发期和灾害发生期间,要全天开机,专人职守,确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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