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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贸易业务的紧急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废止<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17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8日)废止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9日 深经贸[2002]5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贸易业务的紧急通知
         (2000年10月13日 深经通[2000]77号)

各加工贸易企业:
  近期以来,在我国一些出口产品中出现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严重政治问题,这些产品大多是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并出口的,这些产品的出口给我国对外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最近外经贸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审批管理,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贸易业务的紧急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301号),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为认真贯彻文件的精神,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有关的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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