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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1996年8月30日发布,2000年11月22日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产品定义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或新设计构思,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并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研制成功并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或试制计划的称为国家级产品。在广东省和我市首先试制成功并经市经贸局组织的新产品鉴定或市科技局审查登记的科技成果称为省、市级新产品。
  二、享受重点新产品财政优惠项目范围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列入名单:
  1.获得国家级新产品证书的产品;
  2.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经省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开发的新产品;
  3.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新产品;
  4.节能降耗、出口创汇、防止污染等效果显著的新产品;
  5.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市场急需量大面广的新产品;
  6.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的新产品。
  (二)以下项目不列入名单:
  1.国家禁止或限制发展、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品;
  2.以引进散件、零部件组装的产品和购进主要元器件仿制生产的产品;
  3.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4.传统手工艺品;
  5.能耗高和污染环境的产品;
  6.对于结构性能没有明显改进,只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璜等方面改进的新花色、新品种产品;
  7.已大批量生产的产品;
  8.不符合有关质量要求和有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
  三、享受重点新产品优惠政策的内容
  对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3年内,省、市级新产品在2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参照税务部门核实的新产品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纳税额、新增增值税的纳税额的地方分成部分(25%)的50%以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四、享受重点新产品优惠政策项目的申报和核准程序
  (一)每年10月份由市经贸局会同科技局联合发文通知企业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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