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医疗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暂按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筹集,于每年分季度划拨到省社会保障局。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比例随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医疗补助必须在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内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主要用于:
(一)住院医疗补助。
1.住院起付标准,补助20%。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不含起付标准),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厅级以上人员补助90%,退休的医疗照顾人员和70岁以上人员补助95%。
3.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
(二)门诊医疗补助。
1.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90%;补助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额予以补助。
2.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
(三)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干部病房待遇,其床位费按三级医院干部病房双人间(不含各类高档、惠宾病房)标准给予补助。
五、医疗补助经费的结算
(一)住院医疗补助的结算。
对住院起付标准和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由省社会保障局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结算时应先按规定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再按本办法结算应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部分。其他住院补助由用人单位收集后定期到省社会保障局审核报销。
(二)门诊医疗补助的结算。
对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90%部分由省社会保障局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其他门诊补助由用人单位收集后定期到省社会保障局审核报销。
要加强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