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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110号 2002年12月20日)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保障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合理医疗需求,做好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现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政策相衔接,医疗补助水平与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基本保持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逐步进行调整。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驻西安市城六区的省直管单位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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