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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的产生,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课题组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不同部门,只要有利于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技术中心可与企业生产部门、营销部门人员相互流动。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究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点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并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合作,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六章 技术中心考核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企业技术中心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的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九条 每年1月底前,企业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如实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表》。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表》经所在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区属企业应由区经贸局加签意见),报市经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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