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2]9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
省残联 二00二年九月三日)
我省有370万残疾人,大多数有康复需求。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把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等多项康复工作,我省全面完成了“八五”、“九五”期间的各项康复任务,成绩显著。
根据第三次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41号),为了全面完成“十五”残疾人康复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