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考核制度。考核是聘用制度的基础,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考核标准,改进考核方法。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重新确定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原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规范辞聘解聘制度。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认真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聘用单位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对发生的争议,可先由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机构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分别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或申诉。申请仲裁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四、推行聘用制度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实行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周密部署,缜密实施。全省总体安排是,今年上半年,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培训工作骨干,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工作计划。尚未开展聘用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今年下半年要完成试点,2004年基本完成实施聘用制度工作;正在实施聘用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在2004年上半年以前基本完成实施工作;已完成实施聘用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规范,推进配套改革,为全省提供经验。2005年前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建立起正常、规范的人员聘用制度。
要突出工作重点。教育、科研、卫生以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业的事业单位,要加大推行聘用制度的力度,率先实现聘用制度。要把省直事业单位作为推行聘用制度的重点,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对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加强检查和督促,保证按时完成推行聘用制度的工作任务。
要突破难点。要用与时俱进、锐意改革的精神指导聘用制度实施工作,着力解决长期困扰事业单位的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的问题。对实行公开招聘后未竞聘上岗的事业单位原有的固定制职工,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保证其基本生活。要采取多种途径解决未聘人员的安置问题,有的可在本系统、本行业内调剂安排,同时鼓励他们进入市场,自主择业。从2003年3月1日起,全省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取消身份管理,实行岗位管理和人事代理,并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企业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解决企业计发办法与事业单位计发办法带来的退休人员待遇差距。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尽快研究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问题的解决办法,为畅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创造条件。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抓紧制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行政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办法、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和管理办法、未聘人员安置管理办法以及搞活内部分配指导意见等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