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计划和监督
第十条 训练计划:省军区和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司令部负责训练任务分配,并依计划任务会同后勤部拟制经费分配计划,检查监督所属单位按计划、按标准完成训练任务和使用训练经费。省军区负责下达年度训练指示和总体计划(分阶段),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负责拟制年度分阶段到月计划,人武部、预备役团根据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的计划拟制分期、分周到日的实施计划。各级各类训练计划均应上报上级司令部审批。
第十一条 科目设置: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是保障军事训练的专项经费,应在本单位基本帐户内,设置专项科目,进行专项预算、专项决策、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县(市、区)人武部和预备师、团训练部门,依据任务、实施计划会同后勤部门拟制经费使用预算计划,由军分区、预备役师审核,报省军区备案,按批准的预算(标准)和财务制度开支经费。
第十三条 决算编制:县(市、区)人武部和预备师、团的后勤部门须在年度训练结束后30日内编报年度训练经费决算,接受上级司、后机关和地方财政部门及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的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监督: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使用与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计监督。军分区、预备役师对所属人武部、预备役团的训练经费开支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审计(检查),省军区组织抽查。
第十五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接受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预备役师的检查、考核验收。人武部、预备役团负责普考,军分区、预备役师负责质量验收,省军区组织抽考。有下列行为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通报全区,并在下年度扣除相应的训练经费:
1、未按规定制定年度训练计划、每期训练实施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的;
2、未按训练计划实施训练和未按预算计划执行的;
3、虚拟训练对象、时间、人数并套取训练费的;
4、经考核训练质量未达到标准的;
5、因训练组织、管理不严格,发生训练事故的;
6、将训练经费挪作他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