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保障标准具体是:
1、农村民兵参加训练期间,每人每天补助47元,其中中央财政转移支付40元,省财政补助7元。
2、城市民兵参加训练期间,每人每天补助6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12元(20%),市(州)财政负担30元(50%),区(市、县)财政负担18元(30%)。
3、预备役部队农村预编人员参加训练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4元,其中,中央财政转移支付20元,省财政补助7元,国防动员预编经费补助7元(伙食费)。
4、预备役部队城市预编人员参加训练期间,按照预备役舟桥团每人每天55元,预备役师属兵种团、师直属分队每人每天50元,步兵团每人每天45元标准,由省财政解决。
5、现役部队预编满员人员训练每人每天补助20元,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解决。
第四章 经费开支单位和拨付方式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预备役师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师直分队训练),为训练经费预算和审批后开支单位。
第九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拨付方式如下:
1、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财政补助的训练经费,由省财政厅拨给省军区;省军区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训练任务和各军分区、预备役师审定的年度分阶段训练计划及部、团训练实施计划,每年分两次(一般为第一、第三季度)直接下拨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师、团。其中,城市民兵训练经费中省财政补助部分(20%)与市(州)和区(市、县)财政分别负担的部分到位数额配套拨付。
2、省财政补助的城市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中用于预备役师、团组织骨干培训和综合演练(习)的经费,由预备役师、荆州军分区统一编制计划上报省军区,省军区司令部根据年度计划训练任务进行审查,经省军区批准后拨给。
3、省财政补助的城市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中用于预备役部队训练基础设施“三化”建设和维护管理的经费,由预备役师、荆州军分区根据上级要求和省军区规划统一编制计划,每年12月底前上报省军区,经省军区批准后下拨。
4、市(州)财政按规定比例(50%)负担的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由市(州)财政部门划拨到军分区(警备区),由军分区(警备区),按省军区下达的年度训练任务数足额拨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5、县(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30%)负担的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