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是保障训练的物质基础,保障的对象范围主要是省军区根据总部、军区规划下达的民兵、预备役部队预编人员(含年度2%的演练任务数)和现役部队预编满员人员年度训练任务的专项经费。各市、州和县(市、区)自行安排的训练任务和活动,不属于本经费保障范围。
第四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含动员预编经费),主要用于民兵、预备役部队预编人员和现役部队预编满员人员训练期间的下列开支:
1、误工补贴(工资)、伙食补贴。
2、训练费,包括训练教(器)材、教学训练资料购(印)制、外聘教员费和直接用于训练的其他保障物品。
3、公杂费,包括训练服装费、水电费、被装拆洗费、训练期间政工费、交通费、医疗费、厨具添置费、雇用炊事员工资,训练油料及训练期间办公、管理等支出。
4、省补助的城市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用于城市预备役部(分)队训练、师(团)组织的骨干培训、部队综合演练、训练基础设施“三化”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
第三章 经费来源和保障标准
第五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来源主要是:
1、农村民兵训练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训练任务拨给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和省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组成;
2、城市民兵训练经费,按中央[2002]9号、鄂文[2002]22号文件规定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具体按省20%、市(州)50%、区(市、县)30%的比例分级负担;
3、预备役部队农村预编人员训练经费,由国防动员预编经费、中央财政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省财政补助组成;
4、预备役部队城市预编人员训练经费,由省财政纳入年度预算计划予以保障;
5、现役部队预编满员人员训练经费,由中央财政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保障。
第六条 城市民兵训练经费,实行按级负责制,各级军事机关负责协调同级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落实经费,即:省军区负责协调落实省财政补助部分(20%),军分区负责协调落实市(州)财政负担部分(50%),人武部负责协调落实区(市、县)财政负担部分(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