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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批转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后勤部《湖北省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批转省财政厅、
 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后勤部《湖北省民兵
 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政发[200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湖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
  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后勤部《湖北省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的管理,是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和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是保障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质量的需要,是提高民兵、预备役部队战斗力、落实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工作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使用和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把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训练经费足额到位。要严格财经纪律,强化经费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的顺利开展。军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发挥好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努力开创全省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工作的新局面。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军区
                       二00三年一月八日

         湖北省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
          省军区后勤部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为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拨给的专项经费。为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保障军事训练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管理,是新形势下国防建设的需要,是依法治国、治军、理财的具体化。这有利于保障军事训练的落实,提高民兵、预备役部队战斗力,有利于促进职能、职责的落实,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风,维护军事机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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