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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关于贯彻《关于外地政府(企业)

       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京经发〔2003〕7号)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辖政府部门、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州、盟、区人民政府)、县或县级市人民政府,申请设立驻北京联络处(以下简称驻京联络处),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经委)核准: 
  (一)省级经济协作主管部门报送北京市经委的有关申请设立驻京联络处的正式公函; 
  (二)申办单位介绍信,负责筹办人员任现职证明、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办单位基本情况简介,设立驻京联络处的目的、必要性,拟定的驻京联络处职责、任务、隶属关系、行政级别、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经费来源(包括每年办公经费数额); 
  (四)申办单位向北京市经委出具有关负责处理驻京联络处撤消后遗留问题的承诺函。 
  申办单位在提交准确、有效、齐备的文件资料后,北京市经委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答复核准结果。 
  第三条 经核准设立的驻京联络处,自核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以下文件资料到北京市经委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外地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一)《外地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登记(年检)表》(一式二份); 
  (二)申办单位出具的驻京联络处负责人任职文件,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申办单位确定的驻京联络处隶属关系、行政级别、内部机构设置等证明文件及在编专职工作人员名册; 
  (四)申办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出具的驻京联络处经费来源证明(包括每年办公经费数额); 
  (五)驻京联络处在京办公用房证明(产权证或承租合同)及复印件。 
  申办单位在提交准确、有效、齐备的文件资料后,北京市经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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