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政府(企业)
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经发[200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外地政府、企业驻北京联络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为贯彻《若干规定》,根据文件精神,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与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共同研究制订了《关于
贯彻<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现作为附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该《若干规定》和
《实施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对内开放,加强交流,服务全国,做好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的驻京办事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外地政府或政府部门派驻并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的驻京办事机构名称为“×××驻北京联络处”(以下简称驻京联络处),外地企业派驻并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驻京办事机构名称为“×××驻北京联络处”或“×××驻北京代表处”(以下均简称驻京联络处)。
第四条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经委)是驻京联络处的管理、服务部门,负责驻京联络处的核准、登记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