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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部分国产白酒试行贴标销售的决定》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废止<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17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8日)废止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9日 深经贸[2002]5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对部分国产白酒试行贴标销售的决定
          (2000年3月3日 深酒专[2000]2号)

市各酒类经营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运进特区的酒类应经主管部门抽检合格,加贴标识后,方得进入特区销售”的规定,去年初,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以五粮液酒为试点,对五粮液酒试行了贴标销售。一年来,在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深圳代理商深圳市兴华贸易公司、我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的支持和配合下,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效。主要表现在消费者购买名酒信心增强,真品五粮液酒销量增加,假冒品明显减少。为进一步理顺酒类流通渠道,更有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的不法行为,今年,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在认真总结去年五粮液酒贴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继续对五粮液酒试行贴标销售的同时,增加对贵州茅台、剑南春、泸州老窖特曲和酒鬼等白酒的贴标销售。今年5月1日起,未经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加贴专用标识的上述酒类,均不准在特区内销售。如有违反,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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