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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及周边地区的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
  北辰、红桥、河北三区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护栏以外的市容环境管理,保持干净整洁。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北运河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测河道水质,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质情况,防止河道水质污染。
  第十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跨河公路桥梁、路灯等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
  对公路桥梁的维修、改建、加固必须符合防洪要求。
  第十一条 沿河取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其设施的管理维护,口门的取排水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禁止漏污和擅自取排水。
  第十二条 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项目,必须依据《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周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不得对沿河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的堤防、滩地、道路、园林绿地。
  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工程临时占地标准进行补偿,并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恢复原状。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而急需挖掘堤防、道路和绿地抢修的,可在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实施抢修,并在两日内补办手续。故障排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内清洗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物体;排放或倾倒垃圾、污水、废弃物;
  (二)擅自取土、爆破、打桩、打井、挖筑池塘、放牧;
  (三)破坏或损坏河道、堤防、界桩、树木花草、小品雕塑和园林绿化设施,践踏绿地;
  (四)破坏或损坏路灯、护栏、垃圾箱等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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