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
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2]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天津市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防洪、供水、环保、旅游等综合效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是指北运河屈家店闸以下至子牙河与北运河汇流口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滩地、堤防、码头、护栏、船闸、橡胶坝、取排水工程设施、园林绿地、沿河两岸的防汛抢险道路、人行桥梁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 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开发利用的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北运河管理处负责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市容、园林、环保、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的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投资。
第五条 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是公益性社会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河道、水利工程设施、树木、花草、雕塑石刻,服从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园林绿地的管理,保证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确保行洪安全、植被生长良好。
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地的管理应接受市容、园林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周边地区城市建设进行专项规划,规划应当与北运河整体景观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