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汉江流域造纸企业污染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家关于造纸行业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的要求,我局经过反复研究,对汉江流域造纸企业污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整治意见:
1、必须彻底取缔年产5000吨以下的小造纸厂。对已经取缔的52家小造纸厂决不允许死灰复燃;对调查出来的13家未取缔的小造纸厂,所在地政府必须立即取缔。对这些取缔的纸厂,工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金融部门不开帐户,电力、供水部门不供电、供水,水利部门必须吊销取水许可证,公安、环保部门必须捣毁生产线,地方政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年产5000吨至17000吨的草浆造纸厂必须进行改造,并于2002年底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由于这一档次的造纸厂规模不大,技术较为落后,治理难度大,建议这些造纸厂转为采用废纸回收制浆或外购商品浆的生产工艺,取消制浆生产线。凡需保留制浆生产线的纸厂必须由当地市级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02年11月底前报省环保局批准同意。
3、年产17000吨以上、有化学制浆工艺的造纸厂,应按国家要求上碱回收装置,实现清洁生产。
4、以废纸为原料或外购商品浆的造纸企业,必须尽快完善环保治污设施,于2002年12月底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逾期不达标的纸厂,省政府授权省环保局直接下文,予以关停。
5、所有造纸厂如影响下游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必须无条件转产。
6、进一步加强对汉江流域造纸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1)严格造纸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今后,造纸企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统一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并实行环保一票否决权。同时建议我省不再批准年产34000吨以下的草浆造纸厂;
(2)严格造纸污染治理达标工作的监管权限。凡造纸企业污染治理工程方案、制浆工艺改造、达标验收等工作均应报省环保局审查备案后方可执行;
(3)强化造纸污染企业的日常环境管理。对流域内日排放COD达30公斤的造纸厂,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并经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
(4)实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汉江流域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应贯彻执行《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严肃法纪,明确责任,共同配合,抓好落实。对汉江流域小造纸取缔、关停不力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