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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3、各市、州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切实解决毕业生就业的后顾之忧。公安部门要简化落户手续和办事程序,对应届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4、延长择业期。高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保留两年的择业期。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可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毕业后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视同应届毕业生对待。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由户口、档案管理机构将其户口和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本科毕业生,其户口关系允许迁入非公有制单位和创业实体所在地。对长期滞留在学校的往届毕业生的户口,公安部门要纳入专户集中管理,按政策做好分流工作。
  5、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应届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跨地区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要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对社会上举办的吸收毕业生参加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由人事部门、劳动部门负责。要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三、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要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党政机构工作;可通过招聘形式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工作;可通过合同形式到各类企业单位工作。
  1、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要抓住小城镇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发展非公有经济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引导并吸纳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2、要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彻底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要优先录用师范院校和具有教师资格的其他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我省的恩施州、十堰市(含神农架林区,下同)工作。对原籍在城市和平原地区的毕业生到国家和我省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原则,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或者保留在学校所在城市,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户档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务;到我省恩施州、十堰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直接执行试用(见习)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期满后高定两档工资。录用到省和市、州、县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乡镇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企业锻炼一至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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