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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公安厅、
 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2]82号 2002年10月16日)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二年九月)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利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鄂战略的重要措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学校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条件。为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总原则
  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的原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政府宏观调控、学校及有关部门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规范以政府为主导、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技能,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就业环境,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完善政策措施,创造良好就业环境
  各级政府要本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1、认真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为用人单位选拔毕业生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2、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和规定。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省属高校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出省就业不设置关卡,不收取培养费用。对用人单位接收非湖北生源毕业生和省属高校毕业生出省就业,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的,不限生源、不限专业,两年内随时给予办理就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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