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针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保障分离工作顺利实施,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1、对分离处置的企业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分离需要设立全资子公司、资产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2、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时,要尽可能妥善安置职工,避免出现大量富余人员。对分离办社会职能中的富余人员,企业要严格按照鄂政发[2000]66号和鄂政办发[2001]65号文件规定,制定安置方案,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应协助做好富余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3、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后,经劳动保障等部门核定,可将原来对职工的福利性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实行福利货币化、工资化,其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分离到社会的学校、医疗等机构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企业要帮助他们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确保这些人员顺利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和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要逐步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
4、各地结合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对当地的教育和卫生等资源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资源合理利用的区域布局规划,进行调整优化、合理布局,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对分离前在企业离退休的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和待遇问题,有关部门要研究具体的处理意见。
六、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加强对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的领导,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实行责任制度,落实目标责任。要建立由经贸、财政、教育、卫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构,统一指导、组织实施本地区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各地在推进地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同时,要统筹研究和安排当地韵中央和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所需经费参照地方企业的办法解决。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中央企业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中央、省属企业所办中小学分离前,各地要适当加大教育费附加的返还比例,以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对于破产及濒临破产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办中小学校,地方政府应克服困难优先予以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