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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在企业和当地政府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属地化原则,将企业医院移交地方政府,由政府统一管理。在移交过程中,对资产、负债、人员、经费的划转与落实,由双方协商解决。
  3、采取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将企业医院改造成为股份制医院,属于营利性医院,按章纳税,自主确定收费价格,收支核算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二)凡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企业自办医院,可以停办;也可以撤院改建成卫生室(所);或者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规划,逐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企业自办的医务室和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继续保留。
  (四)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医院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逐年递减补贴的办法,予以资金支持。
  (五)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在区域卫生规划、办理有关证照、医务人员学习考试、税收政策等方面,与其他医院一视同仁。
  四、分离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型机构
  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机构要尽快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企业服务转为面向社会服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方式,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1、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将后勤服务机构改造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面向社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也可以采取拍卖、租赁、联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改革分离。对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先内部分离,实行独立核算,并创造条件,实现分离。
  2、分离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企业要规范运作。分离后成立的子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母企业要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加强对子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母企业可以与分离后具备法人地位的子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子企业重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与母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母子企业协商解决。
  3、有条件的企业要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企业可将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改建为独立从事住房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等业务的经济实体。企业自办的托儿所、幼儿园、俱乐部、影院、招待所、车队等后勤服务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
  五、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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