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工作由市、州、县政府统筹规划,移交后实行属地管理。学校资产的移交实行整体无偿划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侵占、截留学校的土地、校舍、设施、设备等校产;要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学校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教职工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12号)规定的编制标准核定并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
2、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分离中小学的办学经费,保障分离工作顺利进行。分离后的办学经费可采取企业与财政共同分担、逐年过渡的办法解决。以企业在分离前所负担的办学经费作为基础,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经费负担比例,在三至五年的过渡期内,企业负担的经费比例逐年递减,过渡期后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对特困企业和濒临破产的企业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可以减免投入金额或缩短过渡年限,过渡期内减免的费用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过渡期满后,原办学企业不再享受“三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发展费返还的优惠政策。
3、对少数偏远地区独立矿区企业和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部分),也要逐步实现分离。在尚未分离前应继续办好中、小学校并实行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定额补贴,确保办学经费。对暂不能分离的企业中小学,可通过适当返还教育费附加或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等办法予以扶持,保证企业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4、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除主要由地方政府接收外,还可通过办学体制的改革试验探索多种模式的分离办法。这类学校应允许其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学校移交地方政府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等项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要保持平稳过渡,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降低教育质量,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要予以保证。
三、分离企业自办医院
分离企业自办医院要遵循《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所确立的原则,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结合,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分离形式。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院,主要采取以下分离形式:
1、将企业自办医院从企业剥离出来,组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独立事业法人,属于非营利性医院,医院收入不纳税,其医疗收费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收支核算执行非营利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