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2]81号 2002年10月17日)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
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发[2001]24号)要求,现就我省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要坚持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具体的工作目标是:位于大中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一般应于2003年底前从企业中分离出去;位于县级以下中小城市和工业、交通、建筑等独立工矿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一般应于2005年底前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国有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型机构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从企业中分离。
全省85户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要率先做好分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其企业办社会机构的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
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要贯彻《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遵循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利于基础教育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