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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稽察特派员对重大建设项目行使稽察职责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的下列内容进行稽察:
  (一)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策是否符合法定的权限、程序;
  (二)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建设管理、建设环境等情况;
  (三)重大建设项目会计资料、财务情况和概算控制、投资来源及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
  (四)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听取有关建设情况的说明,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会计、财务资料,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可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工作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稽察中发现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直至暂停项目建设。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如实提供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阻扰、拒绝和隐匿、伪报。
  第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干预、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隐匿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得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或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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