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
《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2]79号 2002年10月9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计委制定的《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市(州)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列入省和市(州)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
(三)省、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稽察制度。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四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机构负责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派出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有关部门及地方的关系。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知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应实行回避制。不得将稽察特派员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同一稽察特派员对同一项目的稽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对重大建设项目依法行使稽察职责,对稽察情况和稽察报告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