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
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动我市“三个一批”发展战略的实施,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市财政补贴给我市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息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 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围绕技术改造工作指导思想和任务,坚持以产业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有利于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优势产业、优势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积极鼓励。
(三)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第三章 息金的使用范围、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由市经贸局立项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且已获得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的,具备申请市财政贴息资格。由国家下达计划的限额以上项目和专项技改贷款项目,应首先申请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资金。
第五条 贴息标准为:在项目核定的技改贷款额度内,按照同期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的50%贴息。
第六条 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技术进步政策定期确定息金的重点使用方向。
第七条 具备申请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通过市经贸局竣工验收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