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8日)修改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9日 深经贸[2002]5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
(1998年7月9日 深经发[1998]52号)
各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来料加工是指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称料、件),由我方工厂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全部成品交还外商出口,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业务。我市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众多,料、件的需求量大,这些料、件如能部分使用国产料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的出口,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增加出口值,降低加工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精神,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外商委托加工单位向境内企业购买料、件(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外),进行加工装配,成品全部交还外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