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是指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农民利益之争,造成农民集体上访或者导致毁损山林及公共设施等严重问题发生的案(事)件。
  第五条 减轻农民负担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县(市、区),要纳入农民负担“笼子”管理,实行重点“监控”,落实“一票否决”。期间,党政“一把手”及相关成员不得评先,不得提拔调动;县(市、区)不得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否决期限从发案之日算起。
  第六条 违反《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对负重要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一)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以收回承包土地、不准子女上学等手段胁迫农民交钱交物,引发农民及家庭成员死亡的;
  (二)组织“小分队”,强行到农民家中采取拉粮食、牵牲畜、搬家拆房等手段收款收物,引发农民死亡的;
  (三)动用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手段,关押、殴打农民或强制组织农民办“学习班”,限制人身自由,导致农民死亡或直接造成农民受重伤的;
  (四)其他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死人、伤人等恶性案件的。
  第七条 违反《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对负重要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一)工作作风粗暴,采取强制手段收款收物,给农民财产造成较大损失,造成干群之间群体性冲突的;
  (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加重农民负担,屡次造成农民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导致群众集体围攻政府、堵塞交通、烧毁车辆等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