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
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办发[2002]36号 2002年10月27日)
《湖北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辖有自然村的街道办事处)党政“一把手”和党政领导班子中的相关成员,以及各级涉农税费管理部门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条 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地方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县(市、区)党政“一把手”是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发生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其他领导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人为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恶性案件是指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者违反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农民死亡或者直接造成农民受重伤的案件;
严重群体性事件是指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导致干群冲突,引发农民游行示威、围攻政府、堵塞交通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