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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学研联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废止<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17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8日)废止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9日 深经贸[2002]5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 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学研
          联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8年5月4日 深经发[1998]30号)

各区经贸局、教育局,各工业行业协会、各工业企业,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走产学研结合道路”的要求,加速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市工业经济质量,进一步推动我市产学研联合工作的向前发展,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学研联合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学研联合工作的若干意见

  “八五”以来,我市产学研联合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区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取得了显著成绩,对增强我市工业企业生存及发展后劲,推动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走产学研结合道路”的要求,加速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提高我市工业经济素质,强化高等教育为社会服务的功能,促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开创我市产学研联合工作新局面,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产学研联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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