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2002]35号 2002年10月24日)
《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5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
农业部《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财规[2000]10号)、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计价格[2001]586号)等规定,本着有利于减轻、规范、稳定农民负担,有利于维护水利工程正常运转,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新的运行机制的原则,现就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水利工程农业水费的性质
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是指供排水单位,通过水利工程设施向农业生产提供未经加工天然水和将地面涝、渍水排出生产区域外,从而向受益者收取的费用。
从2003年起,水利工程农业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水利工程农业灌溉属于经营性行为,排涝属于公益性事业。
二、水利工程农业水费的收取范围
(一)水利工程农业水费必须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排、灌区收取,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以外的地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水费。对农民引用天然水或者自己打井取水的,也不得收取水费。
(二)农业灌溉水费,由受益农户据实承担。特大抗旱经费,根据降雨量、受旱面积和缺水人数等情况由省政府酌情补助。公益性排涝费用,由财政补助、受益农户适当负担水费,并逐步增加财政补贴,直至取消农户的排涝水费负担。
对于跨市(州)、县(市、区)受益的流域性泵站公益性排涝所需费用,从2003年开始,由省、市(州)财政分别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研究确定。跨市(州);县(市、区)的流域性泵站,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农业排涝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