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废止<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17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8日)废止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9日 深经贸[2002]5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鼓励开展短期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通知
(1998年5月5日 深经通[1998]22号)
各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对外加工装配是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重要形式,是扩大产品出口规模,增加外汇收入的有效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迅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97年全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口值达83.2亿美元,占全市外贸出口值的32.5%。1997年7月以来发生的东南亚金融风波对我市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为进一步稳定、发展、提高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鼓励开展短期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由我方工厂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全部成品交还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