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照《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或《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研究。对符合上述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把由于享受国家进口设备税收政策,使改造内容、进口设备成本和项目总投资因素发生变化的情况考虑进去,并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应的章节;
(四)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如项目进口设备需要申请免税,项目单位应将《进口设备免税申请》作为附件。其内容包括:
1.说明该项目属于《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哪一领域、种(类)的国内投资项目或属于《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中哪一领域、种(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同时说明理由;
2.项目拟引进的技术、设备名称、数量、价格及引进国别的详细清单。
二、1998年1月1日以前批复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设备进口免税手续办法。
(一)1996年4月1日前批复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已由市经贸局上报国家经贸委、国家海关总署办理进口设备减税备案手续并得到批准,且设备尚未进口完毕的,可凭市经贸局出具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
(二)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批复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办理设备进口免税手续的,应到市经贸局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办理手续时需备齐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式两份,可复印);
2.进口设备免税申请(一式两份)。说明该项目属于《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哪一领域、种(类)的国内投资项目;或属于《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中哪一领域、种(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同时,说明理由;
3.引进设备合同(可复印);
4.项目拟引进的技术、设备名称、数量、价格及引进国别的详细清单。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复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如符合进口设备免税条件的,由市经贸局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