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废止<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17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8日)废止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9日 深经贸[2002]5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及进口设备
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4日 深经发[1998]20号)
各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具体办理审批、确认等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
(一)限额以上项目由市经贸局审核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二)限额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和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由市经贸局审批(限额规定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