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第四章 鉴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鉴定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30天)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方式,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并本着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进行鉴定验收;
  (三)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如发现差错,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专业(或相当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20%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为7-15人,原则上为单数。鉴定委员会中,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1/3以上。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1/5。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说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书上签字。
  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七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中尖端的技术及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过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鉴定组织单位要中止鉴定,已完成鉴定的予以撤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