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意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八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及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 鉴定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应用所需各方面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分析。
第十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鉴定方式:
(一)检测鉴定: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指定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二)会议鉴定: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合同鉴定: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根据用户的要求,向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十二条 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核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