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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深圳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3号令)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企业新开发的产品、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在本省或全国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工业产品和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 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主持全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并负责组织对列入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由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国家经贸委进行鉴定验收。

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 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的鉴定工作,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对于涉及发放生产许可证或入网证的产品,需要做生产定型鉴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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