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废止<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17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8日)废止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9日 深经贸[2002]5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印发《深圳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10日 深经发[1998]19号)
各区经贸局,各集团公司,驻深企业:
为规范我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程序,高效、快速、公正、客观地为企业开发的产品、技术进行组织鉴定,加速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规模化,为我市实施“三个一批”发展战略服务。根据《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3号令)精神:“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各省市经委归口管理本地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特制订《深圳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市经贸局技术质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