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酒类产销许可证实行“谁发证,谁年检”的原则。市和宝安、龙岗两区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对所发放的许可证行使年检权。
宝安、龙岗两区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在年检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情况汇总报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
第四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
宝安、龙岗两区企业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和《酒类批发许可证》,经所在区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由所在区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五条 《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二)上年度酒类生产和销售情况统计报表;
(三)《酒类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四)酒类质量检验报告。
第六条 《酒类批发许可证》年检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
(二)上年度酒类购销情况统计报表;
(三)酒类总代理(经销)合同;
(四)《酒类批发许可证》。
第七条 《酒类零售许可证》年检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
(二)《酒类零售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持证单位在办理年检手续时,可同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九条 酒类产销许可证的年检内容:
(一)持证单位是否在核定的经营品种和经营形式开展经营活动;
(二)持证人和经营地址等是否改变;
(三)有无涂改、伪造、转借、租赁和买卖许可证;
(四)是否符合《
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关于许可证发放的有关规定;
(五)有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和违反规定发布酒类广告。
第十条 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在收集齐全有关许可证年检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年检手续,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年检的许可证发给经营单位:
(一)发证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