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酒类产销经营资格年度检验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废止<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17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8日)废止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9日 深经贸[2002]5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酒类产销经营资格年度检验办法
          (1998年10月5日 深酒专[1998]7号)

  为完善酒类产销许可证管理,维护酒类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持有《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均需按规定时间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办理年度检验 (以下简称年检)。
  第二条 酒类产销许可证年检,是指酒类专卖管理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持证单位进行经营情况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资格的制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