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程序
1、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管理实际,依法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队伍的组建方案和管理方式;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编制和经费保障;市人民政府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等。其中,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上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形成会议纪要。
2、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连同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行文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省人民政府行文批准城市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同时,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已经国务院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按照
国务院《决定》和所批复的方案要求,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工作方案真正落到实处。
三、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作用,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和助手作用,按照
《决定》的要求,研究并逐步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配套制度,探索建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依法处理有关行政执法争议事项。要结合实施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程序制定政府规章,规范运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
《决定》、《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的规定,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及时研究并提出依法解决实施中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