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通知
(皖政[2002]64号 2002年11月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要有效解决行政机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此,各市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提高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按照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权力与责任密切挂钩的原则,调整市、区人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对工作中涉及的管理体制、工作范围、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装备配置、制度规范等实际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切实予以保证。要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紧密结合起来,与城市文明创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编制、财政、人事等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合作,发挥职能作用,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范围和具体程序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范围
根据
《决定》和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市管理领域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除已经试点的市以外,其他各市应适时推进此项工作。对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人民政府将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另行作出规定。